四川省关于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7-16 7:20:01 浏览次数:0

四川省关于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分区域,分车型,分步实施重型燃气车: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重型柴油车: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成渝地区四川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仅含公交,邮政,环卫等城市车辆),符合“重型柴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轻型汽车: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成渝地区四川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6a阶段标准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6a阶段标准要求。”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 17691-2018)的规定执行。二,成渝地区四川省区域范围包括:成都市,自贡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眉山市,资阳市共15市。三,对未到本通告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理注册登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12月31日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一)本通告实施之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二)我省执行区域内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发证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海关签发日期为本通告实施之日前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四,其他事项(一)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企业应当提前组织合理安排产销计划,主动告知购车人本通告有关规定,并在与购车人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提示。(二)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公斤的M1类,M2类中,n1类车辆,重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米类,N 2类,N3类车辆。(三)购车人可通过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机动车环保网(WWAN w.vecc.org.cn)查询所购车辆的排放标准。本通告自发布日起七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