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 税率为10%

更新时间:2020-4-4 13:13:28 浏览次数:0

中国汽车新闻网讯编辑从财政部网站了解到,今日(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通知称,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通知表示,将在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通知明确,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我国的汽车消费税于1994年设立。当初设汽车消费税时,小汽车按不同车种排气量的大小设置了3档税率。汽缸容量小于1.0L的轿车税率为3%,汽缸容量大于或等于1.0L、小于2.2L的轿车税率为5%,汽缸容量大于或等于2.2L的轿车税率为8%,轻型越野车汽缸容量小于2.4L的税率为5%。

2006年消费税改革中,汽车消费税有所调整,其中,乘用车气缸容量越大,征收消费税的税率越高,税率范围为1%~40%。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将适用最高40%消费税税率。中轻型商用客车适用5%的消费税税率。征税环节在生产和进口环节。

最近一次汽车消费税改革是在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8月13日发布通知,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通知表示,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降低小 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与此前两次以排放量为导向的消费税改革不同,这次税改以价格为标尺,这无疑对于高消费有一定抑制作用。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