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取消二手车省内流通的排放标准限制

更新时间:2020-4-4 13:30:53 浏览次数:0

5月29日消息,日前,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关于执行新修订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通知》,其中取消了申请机动车在本省跨设区的市迁移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迁入地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限制。即,江苏省内登记过户二手车,不再因排放标准进行限制。

据悉,自2016年,江苏各省辖市二手车迁入先后执行国五标准以来,全省二手车流通受限,汽车市场持续低迷,广大行企举步维艰。省汽车流通协会多次建议修订《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调整二手车迁入标准。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召开第六次会议,修正《条例》,取消了申请机动车在本省跨设区的市迁移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迁入地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这一条款。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于2019年5月20日通知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条例》修改后的相关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条例》的修改及省交警总队的通知表明,江苏省取消了二手车省内流通的排放标准限制。近日获悉,我省徐州、连云港、淮安等地已经按照以上政策,接收省内国四标准汽车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