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南昌市环保部门获悉,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日前,南昌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南昌市将全面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通告》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以及辖区外转移登记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及单一气体燃料车,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控制标准。凡不符合上述规定排放标准的车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据悉,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已购买的新车(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及辖区外转入本市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签注日期为准)国三标准车辆,可继续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车辆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