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赛德斯-奔驰车型故障识别经销商罚款100万元

更新时间:2021-4-18 9:51:25 浏览次数:0

今年4月,梅赛德斯-奔驰的权益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消费者w女士已与梅赛德斯-奔驰经销商达成和解协议,但模型失败的原因尚未确定,西安高新区市场监管机构已依法提起诉讼。5月27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了调查和处理可疑非法案件的结果:模型失效的原因,以及处理经销商西安汽车之星有限公司(xi‘anli Automotive Star Co.,Ltd.)的结果。

据了解,梅赛德斯-奔驰车型的漏油是由于发动机在出厂前留下的螺栓,存在装配质量缺陷,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奔驰经销商属于存在销售不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夸大和隐瞒对消费者有重大利益的误导消费者的信息,并依法被罚款100万元。此外,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梅赛德斯-奔驰经销商也分别受到调查和处理,梅赛德斯-奔驰中国也涉嫌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已被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关于W女士购买的汽车发动机漏油问题,根据鉴定的法律鉴定机构:

1.汽车发动机缸体右侧损坏和漏油。在装配过程中,油溅板的固定螺栓留在发动机内。在发动机高速运转期间,第二缸连杆撞击左螺栓,从而使螺栓突破缸体。

2.汽车的发动机没有更换和维修的历史。

3.汽车发动机存在装配质量缺陷,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调查和委托鉴定意见,西安丽星公司销售给W女士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虽然没有主观意图,但仍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权利,构成了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经营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处以500000元罚款。

据调查,西安丽诗兴公司在汽车销售过程中,隐藏了相关信息,误导消费者和陕西元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提前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从中获得了收益。本行为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二款规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夸大、隐瞒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性能,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误导消费者。罚款500000元。

以上两项罚款共罚款一百万元,并收缴国库。

执法部门对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对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产品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已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