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1日开始,《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实施。2月20日,市运管局对此进行了解读。
办法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小型客车,应当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
汽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约定书面租赁合同时,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签订租赁合同时,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个人身份证明,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的,必须如实登记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以及授权经办书。
办法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能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不得沿途揽租;不得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