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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生态环境局在2018年4月对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江淮牌特定型号车辆进行抽检时,发现三辆抽检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认为生产企业存在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

2019年5月16日,北京生态环境局举行听证。最终认为江淮汽车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如不服处罚决定,江淮汽车可在60日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随后江淮发布公告表示,此次抽查的车辆为京五排放标准(第1阶段)的载货汽车产品,只在北京销售,该款产品共计765台,随着2018年9月1日北京实施京五排放标准(第2阶段),该款产品已经停产,因此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本次罚没款将计入2019年公司损益。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名称为江淮汽车,其控股股东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5.23%,其背后的实控人则是安徽省国资委。江淮汽车是一家集商用车、乘用车及动力总成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型汽车厂商,还与大众汽车、蔚来汽车成立了合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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