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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除了对经销商销售环节进行细致规定外,还对供应商(如汽车主机厂、进口汽车销售公司)等做出明确规定。

新《办法》中提出:对于供应商,今后将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也就是说,今后经销商可经营多个品牌授权的汽车产品,而不会被强制仅销售某一个品牌的车型。

新《办法》还规定,供应商不得规定经销商的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以及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今后,在没有实际订单的情况下,供应商强制想经销商搭售、捆绑热销与滞销车型行为将属于违规。

由上述新《办法》中的内容可见,本次出台的新规定不但保护了消费者购车的权益,也保护了经销商经的权益,规范了汽车销售市场的秩序。新《办法》也对实施后的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说明,一旦发现违规,将由相关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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