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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幅减少准入产品型号,原19类简化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大类别;

2、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

3、不牵涉技术参数变化的申请公告改为备案管理:对已经取得准入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以及已经取得准入的车辆产品变更产品参数的,由原先的重新申请公告改为备案管理;

4、鼓励代工生产:简化集团下属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允许具有相同生产资质的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相互代工;针对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共享化等发展形势下产业链分工进一步细化的特点,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准入;

5、特别公示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对取得资质但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车辆生产企业,予以特别公示;将车企、检验检测机构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其中,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将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指连续两年年均乘用车产量少于2000辆、货车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整车类)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改装类)产量少于100辆、摩托车产量少于5000辆、通用货车挂车产量少于100辆。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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