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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给了那些只能生产却没有开发能力的造车新势力一次重生的机会。一家不愿具名的新造车企业负责人在与E车汇谈论到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时直言不讳的说道。

4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工信部对之前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进行了十项增删和修改,其中包括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

《征求意见稿》再次修改

在今年2月10日工信部发布的上一版《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将此前规定的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这就是说将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并且提出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以及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

这意味着,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将不再作为审核新能源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只要保证生产所需的技术保障能力即可,技术门槛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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