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这样一个新闻,或许很多久居德国的人甚至知道这个消息。是说德国有一个人,向警察提交了很多影像信息。这些影像都是用行车记录仪记录的。这些影像里面总共记录了2年时间,大约5万个违反交通的影像。我们理所当然的会认为,警察会根据影像资料,处罚里面交通违反的驾驶者。没想到,最后德国警察却逮捕了影像的提供者,给他定罪,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德国联邦信息保护厅有这样一个规定,如果驾驶者不是受害者,那么在没有经过对方同意,对其它驾驶者的面貌和车辆进行录像的情况,属于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提供行车记录仪影像的人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最后,德国哥廷根法院判定联邦安全保护厅胜诉。
对于法院的判决,一些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维护政府法院判决的人认为是正确的。但是,从维护交通安全的角度出发,这样的判决又是错误的。那么利用行车记录仪,举报驾驶者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是对还是错呢?
像德国这个案例,该男子利用行车记录仪,记录下来别人违反交通法规的视频,视频中甚至含有对方的车牌号与驾驶者相貌。在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上传到网络。这种行为是被德国法律禁止的。因此,德国并不是禁止使用行车记录仪,而是禁止影像的传播,而且在德国,行车记录仪的影像是不能作为法院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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