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呼唤着一切有利于乡村发展的要素,也呼唤着资本下乡。但是,任何时候,资本下乡都不能代替老乡。乡村振兴的主体,必须而且始终是老乡。资本下乡必须充分尊重农业农村发展规律,充分尊重农民发展意愿,充分结合农村发展实际。对此,张天任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严格把握资本下乡的“三道槛”。一是“制度槛”。建立严格的资本下乡准入和监管制度,完善社会资本补贴激励机制,支持参与设立农村金融机构,依靠制度引进良性资本并规范投资方向。二是“信贷槛”。金融机构把握正确信贷投向,通过优化服务、快捷审批及在税收上给下乡资本以优惠,通过信贷调解下乡项目及融资成本。三是“风险槛”。建立流转失地农民法律援助机制,明确资本下乡与环境保护的联结,制定和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并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借助风险管理警示资本下乡对农民权益的保护,确保资本下乡不走偏,农民利益不受损。
2、建立利益分享增长机制。一是按照市场行情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地流转价格要结合土地未来产出水平、土地流转后的收益及土地原有产出水平进行制定,与市场密切挂钩,并在村或镇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信息公开、有偿交易、集中竞价。二是按照集体成员资格享受增值收益。引导农民以土地入股,按企业年利润取得收益分成,通过土地资本获取资本下乡的持续红利。三是按照物价和经济发展程度建立收益增长机制。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土地流转或租赁收益常态增长机制,下乡企业与农户之间达成协议,收益按照物价变动比例自动调整并设定保底租金,切实打造“资”“农”利益共同体,实现社会资本与农民的“共进退”。
3、提高农民知晓参与程度。资本能否真正“下乡”,“老乡”的参与是关键因素,为此,需要确保农民以下权利:一是知情权。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提供土地流转信息咨询和政策法规咨询,并指导农民签订合同;利用村务公开栏,将资本下乡项目相关内容逐款逐项、定期公布。二是选择权。对土地价格、土地经营领域、企业薪酬待遇等涉及转让土地农民切身利益的,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成员大会,使流转土地农民有选择权。三是表决权。引入“民主恳谈会”等民主协商治理模式,在政策制定、实施和利益分配调整的过程中,使农民、村集体、下乡资本的诉求充分表达、平等协商。四是质询权。转让土地农民可通过参与理事会方式或村务监督方式对下乡工商资本的经营行为、征地补偿安置进行监督并质询,村集体必须给予答复。
4、完善基本生活保障措施。一是加强转让土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充分依托本地技校、职校、部门培训机构及下乡企业的力量,加强农村劳动力转岗培训,推动转让土地农民由“体力型”逐步向“技能型”、“智能型”转变。二是将转让土地农民纳入就业保障体系。对投资企业招收本地农民给予优惠政策,使就业机会向本地农民倾斜。三是加强转让土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探索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农民参与的养老保险机制,强制下乡企业为农地流转农民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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